财政部集中答复人大代表,有哪些政府采购的焦点问题?

近期,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2021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集中公布了一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其中一部分涉及政府采购、PPP领域的焦点问题,本专题进行集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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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中答复人大代表,有哪些政府采购的焦点问题?

近期,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2021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集中公布了一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其中一部分涉及政府采购、PPP领域的焦点问题,本专题进行集中呈现。

公益性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 )

答复要点: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修订,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规定,督促各地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阳光采购”。

3.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采购学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详细请点击>>>

将引导商业银行推出中小企业政采贷融资产品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05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9号)

答复要点:

1.您提出的完善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系统、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推动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的建议,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政府采购与国库支付系统尚未完全贯通,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也未实现结构化,尚不具备与中征平台对接并实现合同及支付信息共享的基础条件。

2.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政府采购与资金支付系统衔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中征平台等企业融资平台对接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推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政采贷融资产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详细请点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8号)

答复要点:

1.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提升标准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上移集中采购权限不仅涉及预算级次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资金支付等问题,还涉及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等体制机制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

2.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着力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集采目录内通用产品,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所需实现的政策功能目标,研究制定产品需求标准,提升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推动各省将需求标准统一、有一定采购规模的产品,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归集采购需求后统一实施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是推动特殊需求产品集中采购。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指导集采机构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集中采购工作。对其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产品,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发专门规定,进行全国或省域统一采购,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详细请点击>>>

政府采购支持听障群体无政策障碍,但不得指定品牌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7号)

答复要点:

1.您提出的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考虑到听障人群的购买力普遍不高,需要采购听力智能辅具产品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在采购方面并无政策障碍,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针对具体产品的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即不得在采购中直接指定采购“今声优盒”,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详细请点击>>>

ABO、F+EPC等模式存在隐性债务风险,将推动PPP条例出台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

答复要点:

1.由于现行PPP管理制度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对PPP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等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当前推进PPP工作仍面临政策预期不稳、管理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由于PPP监管趋严等原因,部分地方开始采用“授权-建设-运营”(ABO)、“融资+工程总承包”(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2.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意见建议,配合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在PPP条例等相关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PPP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程序衔接、PPP与其他非传统投融资模式的边界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推动PPP条例早日出台,为PPP项目规范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3.财政部在构建PPP制度体系过程中,十分注重对社会资本采购、合同性质界定、争议解决等重大问题的引导规范。先后印发《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印发《PPP项目合同指南》、《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等,维护PPP项目合同各方平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诉讼、仲裁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但由于上述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未能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问题,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PPP项目合同性质的界定并不一致。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意见建议,配合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通过制定PPP专门法为社会资本方采购、PPP项目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等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

4.我们将认真考虑代表的意见建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各类新增隐性债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完善常态化监控、核查、督查机制,对各类隐性债务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详细请点击>>>

我国已成全球最大PPP市场,将推动建立国际PPP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794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要点:

1.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坚持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了较为完整的PPP制度体系,搭建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强化了项目库动态监管和财政承受能力风险预警,推动了一大批项目落地实施。截至2020年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10010个、投资额15.4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7901个、投资额11.4万亿元,已开工建设项目4270个、投资额6.6万亿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我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合作已具备一定基础。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境外PPP项目合作支持政策研究,推动建立国际PPP项目库,加强优质项目储备,稳步推进我企业参与境外PPP项目务实合作。

2.财政部将积极支持MCDF有效运作,推动MCDF打造标杆项目,搭建协调平台,为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促进国内金融机构、企业与国际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合作,试点借鉴国际金融机构先进经验,助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详细请点击>>>

督促地方按要求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9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92号)

答复要点:

1.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发展与安全,积极研究您提出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发挥适度举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地方按要求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以公开强监督、防风险。

3.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推动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工作,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详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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