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公益性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 )
答复要点: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修订,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规定,督促各地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阳光采购”。
3.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采购学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详细请点击>>>